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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煤矿井下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意义
发布时间:2010.11.19

  我国是一个产煤大国,安全生产是煤矿生产的头等大事。由于煤矿多为井工开采,作业环境恶劣,并伴有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危险,以及火灾、水患、顶板事故等自然灾害,严重地威胁着矿井的安全生产。

1 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是作业环境的要求

  据统计,在657个国有重点煤矿中,高沼气(瓦斯)和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有310处,占矿井总数的47%;具有潜在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有567处,占矿井总数的86%;存在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有361处,占矿井总数的55%。国有地方煤矿中,38%属高沼气矿井,42%具有煤尘爆炸危险,29%存在自然发火倾向。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岩尘、煤尘还会导致矿工患尘肺病;另外由于管理不善,加之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煤矿井下,屡屡造成重大事故。如:因煤电钻失爆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由于矿灯失爆造成瓦斯煤尘爆炸;由电焊引燃非阻燃输送带的火灾等。
  分析一些事故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使用不合格的矿用产品造成的。因此,必须严格管理煤矿井下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从而确保煤矿生产所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许多国家对煤矿井下用产品都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执行安全标志的管理制度。

2 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是当前市场环境的要求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在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由政府指令生产产品的格局已被打破。因而煤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迅猛增加,加上在质量面前平等竞争的机制尚不健全,给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以可乘之机,从而给煤矿安全生产造成严重的威胁。
  1997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12类300多种矿用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其抽样合格率仅为58.7%,是历年来抽样合格率最低的一年,低于全国总体质量水平近20个百分点。据了解,1997年的煤矿恶性事故也相对增加,百万吨死亡率大幅度上升。同年1~10月份的百万吨死亡率与1996年相比,国有重点煤矿上升3.5%,国有地方煤矿上升31.6%,乡镇煤矿上升35.6%。导致恶性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多,但在很大程度上是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
  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国家采煤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1996年第四季度对矿灯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查了21家企业生产的25种矿灯产品。抽查结果合格的有10家企业生产的10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40%。抽样合格率之低为历次国家抽查矿灯之最。
  1997年5月在技术监督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在东北某矿务局供应处仓库内查获大量假冒煤电钻。其防爆结构、材质、隔爆面长度、间隙和粗糙度等方面均不符合GB3836《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隔爆要求,属劣质产品,绝不能在煤矿井下使用。国家采煤机械质检中心于同年第三季度对全国生产煤电钻的企业,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获得安全标志的17种产品,全部合格。
  由于管理不善,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煤矿井下,屡屡造成重大事故。如因煤电钻失爆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假冒、报废矿灯失爆造成瓦斯煤尘爆炸。非阻燃输送带引起的火灾率亦十分严重,1988年某煤矿因电气着火引燃不阻燃输送带,1990某煤矿因电焊引燃不阻燃输送带等,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另外,据查证,1983年以后在井下使用的2 000余万米整芯阻燃输送带,至今未发现一例造成人员伤亡的输送带火灾事故。惨痛的事故与教训告诫我们,对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应建立强制性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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