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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我国煤矿井下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基本情况
发布时间:2010.11.23

  1990年8月3日,原能源部以能源技690文发出了《关于煤矿用设备材料执行安全标志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加强煤矿用的设备、材料安全可靠性的监督管理,防止伪、劣、次产品混入煤矿井下,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职工的安全健康、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部决定从1991年6月1日起,对执行安全标志的煤矿井下用产品,必须具有安全标志,方准煤矿订货和使用。
  8年来,我国煤炭工业的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已在煤矿用机电产品市场和煤矿用户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煤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和煤矿用户中基本做到了“人人识别,人人执行,人人监督”,而且各局矿在安全检查活动中,把执行安全标志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安全标志已成为煤矿工人鉴别合格产品和使用安全产品的重要标识。自1992年以来煤炭行业的多起恶性事故中,未发现一例是由已获安全标志的产品造成的,确立了安全标志在煤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和煤矿用户中的权威地位。
  鉴于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有效性,1992年版的《煤矿安全规程》将其纳入总则一章,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中第六条规定,“涉及煤矿井下安全的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随后,经人大批准、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均从矿山(煤矿)安全管理的角度,给予了肯定。至此,对煤矿井下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由行业管理上升到法制管理。
  对煤矿井下用产品的管理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是对生产单位及其产品通过“型式试验”(防爆产品必须进行防爆检验)、质量体系评定、工厂(市场)抽样、质量体系复查,从而保证其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地符合指定的产品标准,确保其安全性、可靠性;对经销单位要求只能经销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对使用单位要求只能选购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对于在用设备进行监督管理。所以有效地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煤矿井下,防止或减少了恶性事故的发生。
  尽管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时间较短,但已显示它的优越之处。第一,它将“入井许可证”等12种证归并,换发为一种授权使用安全标志的《安全标志准用证》,在产品上使用安全标志,方便管理和识别;第二,对产品质量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起了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增加了产销量;第三,淘汰了明令禁止生产的不安全产品;第四,确保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合格、稳定。
  综上所述,煤矿井下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便于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是同国际先进国家的现行管理办法相一致的。抓好安全标志工作,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对规范煤矿用产品的产销秩序,对煤矿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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