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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我国对煤矿井下用产品管理的基本情况
发布时间:2010.11.20

  新中国成立以后,煤矿安全生产即被摆到重要位置,1949年第一次全国煤矿工作会议就提出了“安全第一”的方针。1950年10月燃料工业部颁发了《公私合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要点》,1951年9月又颁发了《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草案)》,后演变为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而且规定每5年修订一次,以适应煤矿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1953年开始对煤矿用防爆电机、电器、炸药、雷管等实行严格的检测监督,实行了防爆合格证和入井许可证管理制度。当时承担此项工作的是抚顺煤研所,其前身是伪满时期的“抚顺研究部”,检测发证的时间可追溯到1943年。随着煤炭生产的发展,为了便于就地就近开展对矿用电气设备进行检测监督,上海、重庆两个煤研所分别于1961年、1968年开始了专业性的检测监督与发证管理。
  80年代以来,煤炭工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由于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及实施,除了对原有的煤矿用电气设备和火工产品进行检测监督外(50年代主要是打眼放炮采煤),又增加了对阻燃输送带、阻燃风筒、液压支架、单体支柱、金属铰接顶梁、自救器、测定器等30余类煤矿用产品实行安全质量检测监督。为了实施有效的检测与监督,煤炭行业花了近亿元的资金建设、建立了8个国家级和15个部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对煤矿用产品形成了完整的检测监督体系。
  从1986年起,煤炭行业逐渐感到煤矿用产品安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三方面的弊端:①“证”目繁多,达12种,不便管理;②管理者和使用者不便识别;③产品的检验多是送样检验,只能反映样品的情况,不能反映产品的普遍质量,并易产生假、冒、伪、劣现象。因而急需采取一种对生产单位及其产品实行动态管理,严厉打击生产及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简化、规范证件的管理办法。1990年原能源部决定对煤矿用产品采取安全标志进行管理。煤炭工业自1991年对煤矿井下用产品实施这种管理制度以来,一直沿袭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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